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
发布日期:2012-08-09 信息来源:市委老干部局服务管理处 字号:[ ]

  根据湖州市民政局、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州市财政局转发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民[2012]60号)和《关于调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浙老干[2012]29号)文件精神,我省离休干部去世后的一次性抚恤金作如下调整:

  一、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计发;病故的,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计发。

  二、本次调整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沈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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